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办〔2017〕61号 签发人:谢敬佩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科学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共享,依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1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12月27日
河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科学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共享,依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界定范围:单台〔套件〕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可共享成套仪器设备;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纳入学校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下,校内优先使用,并积极向外开放共享。
第五条 我校要求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需录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上网公布。因各种原因(涉密、故障待维修、设备老化除外)不能对外开放共享的设备,不参与学校维修基金的使用分配。
第六条 单台〔套件〕在人民币10万元(含)-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开放共享,管理以所属单位为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及具体实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包括:健全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负责建设和运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确定开放共享工作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设、运行和管理,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实体平台的管理职责;建好专业管理队伍;对本单位的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返还收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按年度组织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收费标准分为校外和校内两种价格,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原则上校内收费为校外收费的一半。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 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 由所属单位核算仪器设备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主要包括: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五)管理费(一般取以上成本的20%);
各单位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国内高等学校同类仪器设备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加入国家及省市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审核后,报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公示一周后生效,送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若收费标准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可提出调价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立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总账户, 同时按所属单位设立二级共享平台分账户,并对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用户注册后须预先向平台总账户存入足够额度的费用,才可预约使用平台内的仪器设备。预存费用余额不足时停止其继续预约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用户缴纳预存费用,需到财务处办理现金或内部转账,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对收费按比例返还。
(一)对外开放共享收入:30%纳入学校经费管理,用于共享平台运行及维护、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70%返还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
(二)对内开放共享收入:20%纳入学校经费管理,用于共享平台运行及维护、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80%返还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
返还设备所属单位经费,需用于设备运行维护、升级改造、配件和耗材购置、功能开发费、适当人员补贴和管理费用等。所属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返还费用的分配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的效益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的范围;对于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成效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适当补贴部分运行维护费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所属单位应对开放共享工作给予足够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对开放共享工作进行监控管理,并以各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水平、程度作为维修基金分配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批准可不参与开放共享工作,同时不享受维修基金的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